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35號聲 請 人 林昭任 上列聲請人與優納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 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182萬4,37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