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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 原告
    尤思敏即糖菓娛樂傳媒工作室法人
  • 被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尤思敏即糖菓娛樂傳媒工作室 代 理 人 楊智綸律師 相 對 人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有關訴訟管 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之主張,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直播合約之法律關係所生,而就該法律關係,兩造簽訂之直播合約書第10條第4項已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聲請人所提出該合約影本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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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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