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瑞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林瑞月 代 理 人 林啟瑩律師 高羅亘律師 相 對 人 林國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55,000股過戶予聲請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調解 日即民國110年12月2日收盤價240元,55,000股交易價格為1,320萬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繕本,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繕本(含所附證據)到院,以利送達相對人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