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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43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
相對人
達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德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所在地,於民國93年5月24日已遷移至臺北市中正區,且為「最後之公司所在地」,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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