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駿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項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6日函聲請人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