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司聲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高駿殿
- 原告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項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6日函聲請人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司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