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09號
- 原告
- 廖興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所。
二、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所。
二、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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