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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廖興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所。

二、記載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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