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313號
- 原告
-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姿
- 訴訟代理人
- 李郁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玲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