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540號
- 原告
-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玉
- 被告
- 富園食品行即富園火鍋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鐘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50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湖小字第15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50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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