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581號
- 原 告
- 白紹楷
- 被 告
-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丕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公司法人,其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