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162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鑫雍建築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絹
- 被告
- 楊少樟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1621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101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