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29號
- 原告
- 妄想機影音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亮君
- 訴訟代理人
- 簡逸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晉鑒律師
- 被告
-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2月至6月間,分3次向原告租借器材使用,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16,000元、19,000元之租金,共計135,000元。嗣被告迄今僅清償其中75,000元,尚欠租金6萬元,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訴請被告給付上開積欠租金。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提出異議狀則稱:本件法律關係尚有爭議等語。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租賃契約及被告尚積欠租金6萬元乙節,業據提出統一發票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先前提出之異議狀雖陳稱本件尚有爭議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則其所述自難憑採,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6日(見110年度司促字第12986號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