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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30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被告
康寧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華中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30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更換總幹事何德剛、朱振元均係總幹事個人因素,不構成社區可以依約罰款的理由。但被告已經抗辯,根本都不是總幹事個人因素,其中何德剛部份還因此跟原告有勞資糾紛,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證明為證;朱振元部份,實際上派駐的是朱贊隆,而不是朱振元,原告提出朱振元的離職證明書根本就是魚目混珠。

二、斟酌被告提出的證據以及原告根本沒有到庭辯論,應認被告抗辯的事實可以採信,被告扣款依約有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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