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727號
- 原告
-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勛豐
- 訴訟代理人
- 候孝祥
- 被告
- 戴蓉 原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湖小字第7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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