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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8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捕夢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豪
原 告
捕夢網數位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豪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被 告
陳家奇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8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6 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被告答辯(一)(二),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875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兩造負擔各半。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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