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810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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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游家豪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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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游家豪
-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 前列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 被 告
- 陳家奇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8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6 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被告答辯(一)(二),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875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兩造負擔各半。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