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
- 原告
- 伍元生活室內設計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楊元甄
- 訴訟代理人
- 吳典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劭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被告
- 大桌環境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明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惟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0年11月11日將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遷移至臺北市松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至86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