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江戊松、陳慧民

  • 原告
    允祥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允祥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戊松 被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買賣契約 法律關係所生,而 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國內採購單(採購條款第13條)影本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朱鈴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