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
- 原告
- 成宥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楷倫
- 被告
- 孫國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前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