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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蔡志宏蔡志宏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曉明即黃全毅即海底撈海鮮總匯鴛鴦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24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慎威 被 告 黃曉明即黃全毅即海底撈海鮮總匯鴛鴦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24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 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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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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