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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5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漢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中良
原告
趙耿頡
原告
趙耿漢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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