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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3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卡曼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榮清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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