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332號
- 原告
- 卡曼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梅英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榮清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