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宸銘
- 被告
- 地大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宇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3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3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被告給付責任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