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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銘宏

原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被 告
皇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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