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益添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浩文律師
- 被上訴人即
- 被 告
- 皇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