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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原告
孫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銘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2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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