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6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孫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銘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湖簡字第16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銘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