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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被告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貨款18萬9,600元 6萬4,800元 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6萬3,360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5萬4,720元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6,720元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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