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郭柏均、陳淑姮
- 當事人紅柿子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翔達基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紅柿子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翔達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達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9,2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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