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4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344號
- 原告
- 林莉貞
- 被告
- 林民偉
- 被告
-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雪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林民偉、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蕭聖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寰
- 複代理人
-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34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2 項規定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3,082 元,及自民國111 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230 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