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盟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林緯 住○○市○○區○○○路0段00號17樓
- 法定代理人
- 之3
- 送達代收人
- 黃欣慈
- 被告
- 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亦書 住○○市○區○○路000巷0號8樓之1
- 訴訟代理人
- 何仁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萍律師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
- 住○○市○○區○○路0段0號5樓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6樓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 7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 7月 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並同意按原告之聲明如數給付,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