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46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467號
- 原告
- 李聰誠
- 被告
- 兆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隆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467號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翊庭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2 項規定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