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興達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得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雅慧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伯祥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