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60號
- 原告
- 究竟生態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賦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彭瓊芳
- 原告
- 石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