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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鄭欣怡

  • 當事人
    李東青李正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731號原 告 李東青 李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 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劉成,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非該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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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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