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7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張柏淮
- 被告
-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74號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