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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8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Juane Reichert(林尚恩)
被告
鄺瑞蓮即Christina Smit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111年1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業經依原告陳報的電子信箱,以網路電郵方式送達於上訴人,但到目前為止,5日補繳期限已經期滿很久,但上訴人都沒有來補繳裁判費,有上揭裁定、本院收文處電子郵件列印本、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以證明,依照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83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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