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992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鵬湯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少澤
- 訴訟代理人
- 牟得真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黃金能
- 訴訟代理人
- 周鳳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月10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