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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4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聲請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項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6日函聲請人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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