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陳玠甫

  • 原告
    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范沛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275號 原 告 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甫 被 告 范沛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原住所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7樓, 嗣於民國111年3月2日經臺北○○○○○○○○○逕為變更登記,有其 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最後之原住所,視為其住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朱鈴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