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291號
- 原告
- 陳永郎即正一鋼索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宇宏
- 被告
- 廣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312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向被告請求貨款及租機器的價金含稅總計新台幣(下同)18,312元。被告對此價金請求沒有爭執,但其所租機器,因原告告知可以使用380伏特電壓電源,經使用後卻馬達燒毀,導致延誤工作,為此損失22,000元,也要請求原告賠償,因此拒絕原告請求(被告答辯狀參照)。
三、原告對於上述馬達燒毀的原因表示:380伏特電壓也是可以用,而且後來有跟被告說要用220伏特電壓;當下也都運轉半天沒有問題,隔天有說要用220伏特電壓,否則要用發電機的電,但被告卻捨不得這個錢(言詞辯論筆錄第2-3頁)等情。由此顯見,究竟機器馬達燒毀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由原告賠償,存有爭議,而這是對被告有利的抗辯事實,被告並未進一步舉證當時原告出租機器時對於被告說明的實際過程,自無從認定原告應為其損失負責。因此,被告拒絕原告請求,並沒有道理,原告請求應如數判命被告照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