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內容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弘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林哲靖、王建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365號 原 告 弘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靖 訴訟代理人 林宏杰 被 告 王建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普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