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明傑、雲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王意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64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明傑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雲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意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中 小字第151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 擔。 本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 ㈠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查本件兩造所主張之權利均係基於兩造間所簽訂之委託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即反訴原告雲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湧公司 )提起反訴, 應予准許。 ㈢次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8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5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陳明傑(下逕稱其名)起訴請求雲湧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訴狀送達後,變 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2日起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准許之。又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且本院審酌本件事件內容及訴訟標的價額,認繼續適用簡速之小額程序,應屬適當,是本件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先予敘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訴部分: ⒈兩造於108年9月16日簽訂系爭契約,由雲湧公司委託陳明傑開發「水質預測模型開發」事宜,而依系爭契約約定:(第2條)「…⒉甲方(即雲湧公司)應於乙方提出前項工作 成果後,依據附件三『軟體驗收規範』進行驗收,並於15日 內通知乙方(即陳明傑)審查結果;乙方所交付的內容如不符合驗收標準,則由乙方提出改善計畫並依協商日期重新安排驗收,直至驗收合格為止;但如甲方逾期未能完成驗收,則視為驗收合格。…⒋雙方同意利用電話、email、即 時通訊軟體(例如LINE、Skype)或專案控管系統(例如Trello、Jira)定期檢討並匯報工作進度;任一方在本專 案執行期間內均不得無故失聯;同時若因工作需要,乙方應配合治本專案之指定地點進行規格討論、技術諮詢或工作匯報等工作」、(第3條)開發費用及付款方式:「本專案設計開發所需費用共計新台幣150,000元整,甲方應按 下列方式付款:…⒉於乙方完成本合約附件二所載第一階段 開發內容並經甲方以書面或email確認無誤後,甲方應以 現金匯款方式支付乙方本專案開發費用的40%,計新台幣60,000元整;乙方於收到該筆款項後,應同時交付截至該 階段已完成的程式原始碼予甲方。」、(第5條)「…⒉乙 方遲延逾三十日或失聯逾十日以上,甲方得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要求乙方在限期內無條件退還甲方已支付之款項;但如雙方經友好協商後,甲方同意採減價方式收受,則按已完成之比例進行減價驗收」,此有系爭契約及合約附件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7頁)。 ⒉依兩造之通訊對話內容可知,陳明傑係於109年4月2日,將 其就系爭契約第一階段所完成之軟體程式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至與雲湧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意雄溝通之群組,王意雄則請原告說明程式功能如何運作,並於回覆陳明傑稱:「好,我這幾天研究下」,嗣陳明傑於4月7日向王意雄詢問第一階段驗收時候結案,王意雄僅稱「不確定,因為我們並沒有完全按照先前約定」,直至雲湧公司4月21日以 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契約前(詳下述),雲湧公司或王意雄均未表明第一階段驗收是否通過,或另行約定驗收日期,此有系爭契約、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存證信函可佐(見本院卷第65至71、79至86、卷附之光碟)。足認陳明傑確已交付就系爭契約第一階段開發之軟體製作成果予雲湧公司,且雲湧公司並未於15日內通知陳明傑所提交軟體之審查結果(通過或未通過),或另行約定重新驗收之時間,依系爭契約書第2條約定,應認雲湧公司逾期未 能完成驗收,陳明傑所交付之軟體已驗收合格。是本件陳明傑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向雲湧公司請求第一階段之 合約開發費用6萬元,應屬有據。至雲湧公司雖辯稱兩造 共同合作,並拜訪業主(即訴外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簡稱工研院)而爭取到此項開發專案,雲湧公司始和陳明傑簽訂系爭契約,故陳明傑應完成工研院之指示,始完成第一階段工作,且依原告與工研院之對話可知,工研院要求原告應交付之內容應為初版污水處理出流水質12小時合理預測成果模型,內容也包括多項數值及預警機制等,惟原告無法依上項要求完成工作,僅主張以EXCEL之方式呈現 結果,惟為工研院所拒絕云云,致最後雲湧公司始向原告表示終止合約云云。惟雲湧公司並未提出陳明傑已承諾依工研院之何種指示而為第一階段之工作,或陳明傑與工研院有何具體之約定,縱依其所補呈陳工研院訂購單,亦未有陳明傑簽章確認或願受拘束之相關文字,是以,依債之相對性,陳明傑並不受雲湧公司與工研院之合約或約定之拘束,雲湧公司所辯,尚不足採。 ⒊陳明傑另主張雲湧公司應賠償第二階段及驗收階段之6萬元 款項云云。惟查,陳明傑與雲湧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意雄之Line對話群組中,於4月7日兩造仍持續就軟體數據應以資料匯入VM(Virtual Machine,虛擬機)攫取方式,或以 手動刪除、更新方式,進行軟體製作等情進行討論,惟自4月8日起王意雄仍持續向原告溝通軟體製作方式、內容,而陳明傑即未予回應,嗣陳明傑直至4月18日始要求請款 第一階段費用等情,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第65至71、79至86頁),勘信屬實。是陳明傑自4月8日起至4月18日止,已逾10天未回覆雲湧公司就軟體製作之訊 息,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雲湧公司於4月21日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契約,應屬有據。即系爭契約既經雲湧公司合法終止,陳明傑請求雲湧公司應負擔後續第2階段及驗收 階段之6萬元,即屬無據。 ⒋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屬無確定期 限之債,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即發生催告之效力。準此,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1月30日(本院卷 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反訴部分: 雲湧公司主張陳明傑應依契約、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60、263條規定,賠償採購費用8萬982元云云。經查,雲湧公司係於陳明傑完成第一階段軟體製作後,即終止契約,已如前述。雲湧公司雖主張本件係因陳明傑未依系爭契約交付第一階段工作物,致其與工研院之合約無從履行,而在系爭契約期間,其應陳明傑之要求而支付採購電腦費用而受有損害,惟該8萬982元支出係為採購電腦用品(主機、晶片、記憶體、顯示卡等)之費用,有訂購單可佐(見本院卷第93頁),雖與兩造商談之電腦規格相近,此有兩造於108年5月30日之對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87頁),然陳明傑已依約交付第一階段所完成之軟體程式,業如上述,縱本院認其事後因「失聯」而遭雲湧公司終止契約,系爭契約亦僅係向後失其效力,尚無從即據以認定於因為履行合約所購買物品之支出即為損害,而雲湧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該採購費用之支出,係陳明傑因為履行系爭契約而必須由雲湧公司購買之電腦設備,及該設備除用以履行系爭契約外,別無其他之用處,又該部分之支出確係陳明傑所造成之「損害」,或有何合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處,其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