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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6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陳泓達即鉅晟玻璃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9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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