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644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盧松永
- 被告
- 陳泓達即鉅晟玻璃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9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湖小字第1644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9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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