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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6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裴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藝實業有限公司(蝦皮賣家@smile12111)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皓藝實業有限公司(蝦皮賣家@smile12111)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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