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裴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67號原 告 裴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藝實業有限公司(蝦皮賣家@smile12111)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皓藝實業有限公司(蝦皮賣家@smile12111)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