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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2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鄭欣怡

原告
名人賞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雪
訴訟代理人
祝永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傑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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