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256號
- 原告
- 名人賞二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雪
- 訴訟代理人
- 祝永建
- 被告
- 成傑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7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准許原告部分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工資2,310元。
(二)零件3萬797元(原告請求3萬1,790元經依平均法扣除折舊)。以上合計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