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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2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鄭欣怡

上訴人
即被告
成傑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人賞二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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