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成傑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亮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2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傑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人賞二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