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642號
- 原 告
-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巨彥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晸怡
- 被 告
- 王修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89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第二項有關違約金數額之說明,其餘理由省略。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違約金以每萬元每日新臺幣(下同)200元計算,而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6,500元。經核: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雖有明文。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同法第252條亦有明文。而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本件審酌兩造交易金額不高,已約定按週年利率10%計算遲延利息,及社經狀況、當事人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上述違約金請求金額核屬過高,爰依職權酌減為1,000元,較屬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