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被告
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緣多福資產管理顧問
即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陳彥伯

張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何宗原代表)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