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80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廖巧玲
- 被告
- 建翰電子行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建德
- 被告
- 人
- 被告
-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8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 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應由兩造負擔各半。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100,000 元,已具狀自承被告已於111年3 月21日匯款新臺幣100,000 元。就此部分債權已經消滅,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二、請求利息部份自111 年3 月12日起算至111 年3 月20日,共計新臺幣125 元(四捨五入),被告同意支付,應全額照准。
(被告當庭聽判後,表示願意直接支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 元,審判長諭知:當庭開單請被告支付前開裁判費用新臺幣500 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