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836號
- 原告
- 合邦商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啓棟
- 訴訟代理人
- 高宗佑
- 被告
- 李竹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湖小字第83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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