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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8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蘇慧真
被告
江世宗
被告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伊怜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8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6 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130元,及其中被告江世宗自民國111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及被告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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